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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问诊需求激增 能否安全有效引关注

作者:熊导航--发表时间:2022/12/29

 随着网络问诊需求激增,有哪些新规值得关注?如果网络问诊发生纠纷应该谁来负责?如何进一步加强监管,让这项便民举措更加安心利民?

 
近期,全国各地医疗机构采用线上问诊方式提供医疗服务的需求激增。据北京市卫健委公布的数据,目前多家医院的线上诊疗人数大幅增长,例如北京儿童医院互联网门诊单日最大接诊量达到2000人次。
 
那么,随着网络问诊需求激增,有哪些新规值得关注?如果网络问诊发生纠纷应该谁来负责?如何进一步加强监管,让这项便民举措更加安心利民?
 
允许新冠首诊线上开方
 
“我在医院公众号上找到互联网医院栏目,选择新冠上呼吸道感染咨询。医生回复得很快,费用也可以直接走医保结算,药品隔一天就邮寄到家了。”近日,深圳的罗女士在手机上进行了第一次线上就医开药。
 
罗女士能顺利地完成这次线上开方得益于最近国家出台的一项新政。
 
12月12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发布《关于做好新冠肺炎互联网医疗服务的通知》提出,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依据最新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有关要求,为出现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居家的,在线开具治疗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处方,并鼓励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将药品配送到患者家中。在此之前,根据2018年颁布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互联网诊疗的范围主要针对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以及“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禁止互联网首诊”被看作是互联网诊疗领域的一个基本原则。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互联网医疗服务的通知》放开新冠首诊,无疑算是放宽了新冠治疗领域互联网诊疗的范围。”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医药卫生法学教授邓勇向记者表示,允许线上首诊可以为居民提供更加便捷的线上医疗服务,减少交叉感染,缓解线下医疗资源压力。
 
“对目前的互联网诊疗机构来讲,新冠诊疗首诊放开后,还需要担心的是药品的供应问题与物流问题。”邓勇认为,从长远来看,互联网问诊的挑战还在于如何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和线下问诊一样的效果。
 
网络问诊产生纠纷谁负责
 
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来自河北的张女士在北京某医院接受了心脏手术后,主治大夫梁医生告知患者出院之后可以进入某互联网医疗平台注册充值,向王医生远程问诊。后来,张女士术后感觉吃药不舒服,就在互联网医疗平台上向梁医生询问自己的状况。梁医生回复称药没问题,可以继续吃,而对于患者的其他问题并未回复。深夜,患者又通过互联网医疗平台给医生打电话,梁医生没有接听。次日凌晨,张女士因病去世。
 
进行网络问诊的医生以及互联网医疗平台是否应对张女士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成为本案的争论焦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梁医生的推荐,张女士花费100元在互联网医疗平台上进行了注册,并在该平台上与梁医生沟通病情,而梁医生经科室及医院同意后,在医疗平台上答复张女士提出的问题。故应当认定梁医生为张女士所提供的咨询为医院诊疗行为的延续,应认定为诊疗行为。根据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医院术中和术后过错是导致张女士死亡后果的主要原因。但梁医生在互联网医疗平台上针对患者张女士所实施的问诊行为,未尽谨慎的注意义务,未分析患者新出现病情的原因并及时建议患者到医院就诊,存在不足,该过错行为占轻微原因。
 
对于互联网医疗平台的责任认定,法院则认为该医疗平台履行了医生注册审核义务,并在“用户协议”中指出,“咨询建议仅为依据提问者描述而提供建议性内容,不能作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并明确提示“医生回复仅为建议,具体诊疗请前往医院进行”,故难以认定该互联网医疗平台存在过错。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如果互联网医疗平台上的注册医师实际上从事了诊疗行为,那么线上线下的处理是一致的,承担责任的是注册医师的执业医院。而对于所在互联网医疗平台,如果平台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存在疏忽、过错的,就构成共同侵权,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邓勇还表示,由于互联网医疗平台的形态、功能不同,其责任认定和监管也有所不同。
 
让网络问诊更加规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线上诊疗能否得到和线下一样有效的诊疗、能否及时购得药物,以及是否方便使用医保结算是许多患者关注的重点。
 
“在互联网医疗纠纷中,有患者在多家网络诊疗主体问诊后取得不同诊断结果服用不同药物而造成相应用药安全事件或贻误病情的问题,这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互联网诊疗本身的局限性。”邓勇表示,患者在选择互联网医疗平台时,可以主要从它对医务人员设置的准入门槛以及它为网上诊疗服务所提供的硬性条件,如视频清晰度和流畅度、复诊服务质量和药品物流配送效率等因素进行对比判断。
 
在互联网医疗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相关监管话题也愈加受到关注。今年2月开始施行的《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就对此前行业内存在的一些监管真空进行了明确规范。例如针对有部分网络诊疗主体利用人工智能问诊开方的现象,《细则》明确指出,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
 
“目前很多三甲医院开设了互联网医院,也实现了就医用药医保实时结算,便利了老百姓,但也存在冒用他人医保卡、过度使用医保卡等问题,亟待相关监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综合治理,确保宝贵的医保基金真正用到‘刀刃’上。”邓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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